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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鲜明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凌等问题,未成年人,李某,刘某某
2024-06-03 11:34:01
最高法:以鲜明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凌等问题,未成年人,李某,刘某某

中新网北京5月30日电 在“六一”国际儿童(tong)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di)40批(pi)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据最高法介绍,该批(pi)指导性案例共五(wu)件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凌(ling)、虐待未成年家(jia)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wang)等社会高度关注(zhu)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初中生持刀反击霸凌(ling)者(zhe)属正当防(fang)卫

最高法首次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中,《江某(mou)某(mou)正当防(fang)卫案》(指导性案例225号)是一件因学生霸凌(ling)而(er)引发的正当防(fang)卫案例。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dian),该案例要求坚持主(zhu)客观相(xiang)统一原(yuan)则,通(tong)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fou)为主(zhu)要过错方、是否(fou)纠集(ji)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准确界分防(fang)卫行为与相(xiang)互斗殴。

本案中,被告(gao)人江某(mou)某(mou)(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初中二年级(ji)学生,被15个同(tong)学在学校厕所霸凌(ling),3人被江某(mou)某(mou)用折叠(die)刀捅伤,其中两人损(sun)伤程度为重伤二级(ji),一人的损(sun)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gao)人江某(mou)某(mou)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ling)而(er)携带折叠(die)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gou)成正当防(fang)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shi),本案发布旨在依(yi)法保护被霸凌(ling)者(zhe)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学生霸凌(ling)事件的处理(li),有效防(fang)范和减少相(xiang)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环(huan)境。

适度拓展虐待罪中“家(jia)庭成员”范围

《陈某(mou)某(mou)、刘某(mou)某(mou)故(gu)意(yi)伤害、虐待案》(指导性案例226号)是一件涉(she)及虐待未成年家(jia)庭成员的案例。

该案例根据实践发展对虐待罪中“家(jia)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适度拓展,规定虐待罪与故(gu)意(yi)伤害罪的罪数处断规则,明确故(gu)意(yi)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案件之中。

本案中,被害人童(tong)某(mou)某(mou)(系化名,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亲刘某(mou)某(mou)和陈某(mou)某(mou)恋爱并同(tong)居期间,陈某(mou)某(mou)致童(tong)某(mou)某(mou)全身烧烫伤损(sun)伤程度达重伤二级(ji)(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ji)为七级(ji)),另有五(wu)处损(sun)伤为轻伤一级(ji)(其中三(san)处残疾等级(ji)为九(jiu)级(ji))和五(wu)处损(sun)伤为轻伤二级(ji)。

法院认为,被告(gao)人陈某(mou)某(mou)与被害人母亲刘某(mou)某(mou)系同(tong)居关系,其与刘某(mou)某(mou)及被害人童(tong)某(mou)某(mou)处于较(jiao)为稳定的共同(tong)生活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jia)庭关系。陈某(mou)某(mou)在与刘某(mou)某(mou)及童(tong)某(mou)某(mou)共同(tong)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凌(ling)辱等方式(shi),长期、频繁地对童(tong)某(mou)某(mou)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已构(gou)成虐待罪。被告(gao)人刘某(mou)某(mou)作为童(tong)某(mou)某(mou)的母亲,未采取(qu)有效措施阻止、防(fang)范陈某(mou)某(mou)的虐待行为,一再放任,并时而(er)参与,亦(yi)构(gou)成虐待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本案表示(shi),人民法院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ling)容忍,2023年审结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1万件6.1万人,同(tong)比增长28.5%。对“姐弟坠亡案”被告(gao)人张波、叶(ye)诚尘,假借恋爱性侵多名幼女的倪笃群,线上“隔空猥亵”线下威逼强奸的王小山、孙保昌等,依(yi)法判处死刑,彰显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严惩的坚定立场。

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

《张某(mou)诉李某(mou)、刘某(mou)监护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8号)是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

该案例通(tong)过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li)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yuan)则的要求。

本案中,张某(mou)(女)与李某(mou)婚后育有一女李某(mou)某(mou),后开始分居,协议离(li)婚未果。李某(mou)某(mou)之父李某(mou)及祖母刘某(mou)在未经李某(mou)某(mou)之母张某(mou)允(yun)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mou)某(mou)带走,此时李某(mou)某(mou)尚在哺乳期内,张某(mou)多次要求探望(wang)均被李某(mou)拒(ju)绝。张某(mou)遂提起离(li)婚诉讼,法院判决双(shuang)方不准离(li)婚。

法院认为,李某(mou)、刘某(mou)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mou)某(mou)带走,并拒(ju)绝将李某(mou)某(mou)送(song)回张某(mou)身边,致使张某(mou)长期不能探望(wang)孩子,亦(yi)导致李某(mou)某(mou)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某(mou)和刘某(mou)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ye)构(gou)成对张某(mou)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另外,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shi)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shuang)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dun)较(jiao)易激(ji)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di)一千零(ling)八十四条“离(li)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yuan)则”的规定,李某(mou)某(mou)暂由张某(mou)直接抚养为宜。张某(mou)在直接抚养李某(mou)某(mou)期间,应当对李某(mou)探望(wang)李某(mou)某(mou)给予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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